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7年第6期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1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办发〔2017198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27号)精神,加快实现“全面小康,一个家庭都不能少”目标任务,现就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助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奔小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减少相对贫困、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和“全面小康,一个家庭都不能少”目标定位,按照“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和“改善生活条件,整合存量资金,适当增加投入,实行分类救助,财政支出可持续,确保到户到人”的基本原则,通过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精准扶贫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拓宽、编实、筑牢困难群体社会保障网,确保到2019年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辖市(区)要科学制定农林牧副渔等涉农行业测算标准,准确核查农村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强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积极探索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工作机制,在精准认定的基础上,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做到不错不漏、应保尽保。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年满18周岁)无业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一级、二级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的残疾人),经个人申请、镇(街道、园区)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再同时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三五”期间,在核算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和首次建档立卡时,除参照《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家庭收入核定”有关规定执行以外,政府发放的尊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可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此外,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酌情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落实特困人员供养保障

各级政府应履行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孤儿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服务、医疗保障服务、丧葬服务、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关爱服务等供养保障,做到应扶尽扶、应养尽养。对失能或半失能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使其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各辖市(区)公办福利机构要发挥托底作用,床位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民办机构供养。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确保农村特困人员平均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三)强化留守儿童救助保护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救助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强化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委托监护人。落实无监护或监护缺失的农村留守儿童社会监护工作。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保障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及时将困境留守儿童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基本生活。

(四)加大“急难”临时救助力度

各辖市(区)要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综合救助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制定完善各类急难救助处置的部门协同预案。明确“12349”民政热线为全市“救急难”应急响应号码。各辖市(区)要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完善急难救助“主动发现”机制。

继续优化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在确保精准认定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压缩审批周期。简化临时救助紧急程序适用条件和处置办法,对因重病、突发事件导致急难对象处于重度风险状态的,及时启动紧急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脱离风险。

(五)完善困难群体医疗救助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中的非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在扶贫帮困期间,应参照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对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引发“收不抵支”,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应加大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定向、包干等“献爱心”的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增强大病救助社会合力,逐步形成“政府保基本、市场作补充、社会献爱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体系,切实缓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负担,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

(六)加强低保与扶贫动态管理

各辖市(区)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联合核查机制,对本地区所有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定期组织联合排查,及时摸清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性保障。摸清未列入建档立卡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情况,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及时对接名单。民政部门要将达到脱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对象,按程序渐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退尽退。对于脱贫后再次返贫的农户,扶贫部门要实行动态管理,以年度为单位更新调整。

对农村低保等建档立卡对象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采取缓退3个月方式退出低保,鼓励劳动自立;对通过扶贫开发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十三五”期间继续享受原扶贫开发支持政策,巩固脱贫成果。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建档立卡对象中拒绝就业的对象,由帮扶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三、健全落实机制

(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健全党委政府领导、民政和农委(扶贫办)联合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统一组织,协调推进,共同落实。

(二)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导向和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将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购买服务、入户调查、信息核对、业务培训等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推进和责任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完善公示制度,利用镇、村(社区)公开栏对社会救助和扶贫对象基本信息进行长期动态公示,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定期组织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合理诉求,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政策制度透明、落实过程公开、成效群众满意。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