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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3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办发〔2016187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金额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由原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0%发放的分类施保金,调整为按照35%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非重度残疾人由原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0%发放的分类施保金,调整为按照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0%计发;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金额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60%计发。

   上述第(1)(2)类对象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第(3)(4)类对象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120/·月计发。

   3.残疾人两项补贴与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申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项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4.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办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管理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手续,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低保证明;

   2.残疾人证;

   3.户口簿;

   4.家庭收入、支出及财产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受理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并再次公示。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参照《镇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3244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参照《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镇政规发〔2013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逐级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辖市区残联进行审核。辖市区残联对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审核合格后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辖市区民政局应当对同级残联报送的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审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审核审定未予通过的,残联以及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资金安排与发放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辖市区民政局、残联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市、辖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资金筹集办法进行筹集并安排使用。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以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打卡存入残疾人个人账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已选择享受政府购买居家护理上门服务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调整为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各地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四、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二)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在申请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时,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的一门受理服务窗口提出退出申请,经辖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停发补贴。

  (三)民政、财政、残联在定期抽查或检查中发现残疾人有不符合条件需取消补贴资格的,应按程序核准,核准后停发补贴。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申请人的账户存折。

  (五)各级民政和残联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规范要求,认真审核相关材料,规范档案管理,及时公布两项补贴对象及资助情况,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申请人在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对已经支付的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予以追缴。

  (七)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发放或因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对于违规挪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11日起施行。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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