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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1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规发〔20162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镇政规发〔20151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一条中《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为《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镇江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镇江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

(三)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第五条中镇江市自主创新重大成果奖修改为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删去第二款。

四、第六条中镇江市自主创新杰出人才奖修改为镇江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五、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70项。

六、第九条修改为:镇江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镇江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不分等级。

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30%

七、第十五条中报请镇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按照三重一大事项提请审核批准

八、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每项奖励60万元,其中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的50%,其余奖金由企业用于科研项目;镇江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人奖励20万元,并享受市劳模待遇。

第三款修改为: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全部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

此外,根据本通知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6726

 

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镇政规发〔20151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62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人民政府设立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镇江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镇江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

(三)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镇江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由镇江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镇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的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直接从事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发现)、科研开发中完成重大创新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推动镇江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镇江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六条 镇江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授予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二)技术创新能力和绩效突出,技术创新体系较为完善,技术创新投入持续增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依靠技术创新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较高的生产水平和较强的配套能力,推动了新技术的广泛应用;

(四)带动行业或产业发展的作用明显,创新成果促进了产品的更新换代,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了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五)社会信用与运行状况良好,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显著。

镇江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每年授予企业不超过2个。

第七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并对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获得相应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且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形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和技术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已得到转化或推广应用,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集成或者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且通过工程验收一年以上;

(五)在软科学研究中,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其成果已被有关部门采纳和应用。

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70项。

第八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镇江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不分等级。

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30%

第九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授予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现了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创造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对镇江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升整体竞争力和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三)成果完成单位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

第十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二)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

(三)各驻镇及市属高校院所;

(四)经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或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镇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涉密科技成果不得申报镇江市科学技术奖。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十三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示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镇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镇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专家提出获奖对象的建议,由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综合审核后,按照三重一大事项提请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奖的拟授奖对象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每项奖励60万元,其中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的50%,其余奖金由企业用于科研项目;镇江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人奖励20万元,并享受市劳模待遇。

镇江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每个奖励10万元。

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全部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

镇江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各奖项奖金额度可由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镇江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授奖单位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镇江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镇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镇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851031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镇政发〔1985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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