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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17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发〔201513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的要求,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工作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薄弱,努力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评估活动结果为主转变,从书面审查为主向现场执法检查、跟踪稽查监管相结合转变,从以被动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把关向以主动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使我市成为行政审批便捷、市场监管高效、市场活力最强、公共服务最优的先行区。

三、监管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监管实施办法,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二)权责统一。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公布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三)协同配合。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协同、共同推进”的要求,加强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与辖市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四、监管内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各部门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或政府已明确主管责任的,相应职能部门必须牵头监管该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突出规划、国土、建设、城管、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行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五)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由工商部门牵头制订《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办法》,明确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法律、法规未设定许可或者许可已取消,但依法应由其监管的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的违反行业秩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工商行政管理和行业秩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履行查处职责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制定《镇江市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通过建立黄牌警告制度、黑名单制度、违法经营者名录等,重点监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服务效率、收费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通过考核和信息公开等手段,促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全面提高。

五、监管机制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以建立“4个机制”为突破口,推动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监管新局面。

(一)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监管机制。在监管方法上,要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网格化执法运行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实行专业分工、协同配合、相互衔接,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积极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又要建立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制度,防止选择性执法检查,还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监管形式上,要强化社会共管模式,充分发挥协会、公众、媒体等各方的积极性,完善举报申诉处理机制,突出网络舆情管控,畅通微博、微信投诉渠道,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把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的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经信部门(信用办)要牵头做好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大融合建设,扩展和延伸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容,整合相关职能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工商登记、行政处罚、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实现集中归集、交叉匹配、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并根据证照联动监管、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开放数据接口,供有关职能部门查询使用。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完整提供共享信息,按照需求应用共享信息。

(三)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规定的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促进市场自律和社会共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强化“黑名单”的联合发布和联合惩戒,对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通过行政监管与信用记录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四)落实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市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对辖市区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进一步完善审批标准,统一审批程序,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全市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规范审批。加大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审批备案制、评估抽查制等制度,实行审批事项实时备案、定期抽查评估、年底评查考核,对于运作不规范、违规审批的,要按照相关程序,叫停审批或收回审批权。

六、工作步骤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实施细则(20155月至6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监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含监管事项和准入要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措施、组织保障等内容,并对每个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监管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二)组织实施(20157月至10月)。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和监管实施细则,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提升完善(201511月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并适时根据法律和法规变化、职能调整及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常态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编办(审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和新情况、新问题,跟踪、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并及时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效有序、持续推进。各辖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监管工作的重视和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监管办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新要求,紧紧围绕监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配齐配强监管队伍,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人员放到监管岗位上,加强监管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教育培训,培养造就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依法行政能力强、相关领域业务精的监管队伍,切实提升监管水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得增加企业负担,更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将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增加考核比重,落实责任,确保抓细、抓实、抓出成效。机构编制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完善问责制度,对思想认识不到位,不支持、不配合、工作严重滞后以及存在监管失职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严格追究问责,并在绩效考核中扣分。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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