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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17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发〔201516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一部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政府规章,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遵循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2.公开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4.参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

5.诚信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法定事由应当撤销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效率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严格界定行政程序主体资格

1.职权法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2)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3)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5.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2)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3)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4)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5)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6)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2.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执行五大法定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3.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行政首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5.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的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5.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的情形:(1)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2)没有法定依据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的情形:(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4)超越法定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的情形:(1)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2)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3)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4)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2)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依法不予撤销的;(4)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五、严格加强行政监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和方式。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专门监督。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2.行政监督的形式,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自行纠正,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其处理。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建议其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

3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时,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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