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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17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办发〔2015102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托底保障工程的要求,现就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到2015年底,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困境儿童的分类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被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4.家庭中重残、重病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

5流浪儿童,是指长期在外流浪的儿童。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受监护人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

三、困境儿童的保障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1孤儿及参照孤儿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现有保障政策发放基本生活费,确保每月足额打卡发放。同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上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自然调整。

2对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各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助。其中,对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的儿童,在其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对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不低于各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发放生活费补助。

3流浪儿童,在保护期间由各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遇有突发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上述已享受其它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享受。发放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困境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境儿童在定点医疗救助医院住院治疗,免收住院押金。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在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辖市由省和辖市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按2:8比例救助,区由省、市、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按2:5:3比例救助。

按照明天计划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由各定点医院负责,实行首诊负责制,先救治后结算。符合社会医疗救助的,按各地社会医疗救助办法执行。符合疾病应急救助的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32号)执行。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慈善总会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按照《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实行政府资助,所需经费由所在辖市(区)财政保障。对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及孤残儿童,全额免除保教费。

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安排到相应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开展残疾儿童残健融合随班就读试点。

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确保所有适龄学童都能入学,保证其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学校成立困境儿童关爱组织,动员校内外力量在生活上、学习上、心理上帮助他们。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

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认真做好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回归社会。给予困境儿童更多地精神关爱,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确保他们心理健康、人格健全。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功能整合。各地要整合资源,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加快功能设置调整,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的临时生活照料等监护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将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适当放宽。加强儿童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充实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专业结构合理的社会工作者。

(三)构建服务网络。各地要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建立市、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各镇(街道)要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对困境儿童开展调查摸底、建立人员档案,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的作用,打造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四)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从7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困境儿童分类,制订落实措施,确保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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