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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09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办发〔201827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41日起施行。为保障《条例》的顺利贯彻落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通过学习、宣传、培训、执法等多种形式,使条例规定的内容深入人心、社会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意识明显增强、涉及长江岸线的违法案件明显下降,为我市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22—3月31

1.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围绕《条例》实施制定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宣传的重点、形式、内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2.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司法局,镇江海事局)

3.筹备专题培训工作。根据《条例》实施工作的要求,制定《条例》的学习培训推进计划等,确保《条例》实施工作有序进行。组织专门力量,着手编写《条例》培训材料文本,为《条例》的学习宣传、执法培训和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服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二)实施准备阶段(316—3月31

1.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建立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条例》的实施及岸线资源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2.开展执法学习培训。组织开展《条例》执法培训活动,重点对水利、交通运输、环保、住建、国土、农委、海事等行权部门,沿江企业等进行专门培训,搞好先学、先训,为《条例》实施发挥带头作用。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3.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统一安排下,做好《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工作会议有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司法局)

(三)组织实施阶段(41—9月30

1.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以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市水利、交通运输、环保、住建、国土、农委、海事等部门参与,集中开展为期6个月的全市集中式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在饮用水和调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在生态功能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在重要航运枢纽区域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危害防洪安全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2.设立地理警示标识。按照批准的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加强宣传与管理。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环保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3.建立巡查执法制度。建立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发现可能影响或者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的行为时,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国土局、海事局)

4.制定《镇江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镇江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开展水质跟踪监测。市环保局定期对《镇江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规定范围内的水质开展监测,发现污染立即查处,并通报相关辖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开展实施情况通报。按照《条例》规定,对全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情况进行通报,并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7.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长江岸线资源信息系统,对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岸线资源使用者信用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8.开展长江岸线生态修复。市农委制定长江岸线资源生态修复计划并牵头实施,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强化长江沿线绿化、美化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委)

9.制定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针对利用长江岸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相关部门启动有偿使用制度制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巩固提高阶段(101—12月31

1.组织开展专项查处。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基础上,对排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及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按照轻重缓急和案件分类,依法制定处罚方案,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需要立案的,依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建立详细规范的案卷档案。对重大违法案件、拒不停止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违法案件,报请上级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到位。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2.全面系统总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条例》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对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等,以文件、制度、规范的形式加以固定,形成常态化的全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在贯彻中央决策、保护岸线资源、坚持依法治市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周密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密切协作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紧密结合岸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协同管理,依法履行相关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全面、主动、创新性地开展岸线资源保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通过宣传手册、牌板等载体,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在全社会营造遵守落实《条例》、保护长江岸线资源的浓厚氛围。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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