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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4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规发〔2017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已于2017101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3

 

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保障用地行为依法有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在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备案期间,对已批准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各辖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各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牵头组织政府投资类项目竣工验收;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主体执行容积率、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等规划条件履行情况进行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进行管理,对项目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到位情况进行监管,并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出让金、年租金等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

(二)施工现场设置信息公示牌情况;

(三)项目开工、竣工以及申报情况;

(四)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情况;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提供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提供现场照片、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于项目约定开工建设前,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到期前15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由并提供材料,申请延期开工、竣工。合同约定申请延期期限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地一卡方式制定《国有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卡》,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开展全程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将监管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应当及时发出书面提醒通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约定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出具土地利用核验意见书。

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土地使用权人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对项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利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四)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仍未消除违法、违规、违约状态的,记入诚信档案,通报职能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者有偿使用合同的;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的;

(四)未履行开工、竣工申报手续的;

(五)未设立信息公示牌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记录的。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11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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